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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09.01
張志朋律師、林佳瑩律師|營業秘密訴訟贏的策略
營業秘密的民刑事訴訟案件在近幾年來有大幅攀升的趨勢,企業也越來越重視營業秘密的保護。營業秘密法的條文僅有十餘條,如果沒有實際的訴訟經驗,難以理解應如何具體適用。不同於一般的法律教科書,本書蒐集了最新的智慧財產法院及一般法院與營業秘密有關的實務判決,梳理出營業秘密法制的變化趨勢,有助於企業保護自身營業秘密以及擬定法律訴訟策略。
推薦序
雇主為了保護營業秘密等相關利益,與勞工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約款,於我國實務上十分普遍。然而離職後競業禁止之限制,可能對勞工離職後之工作權造成侵害,如何在雇主的正當利益之保護以及勞工工作權保障之間取得平衡,就成為訴訟實務上重要的課題。我國法院自1997年出現五標準說之判決來審查此類離職後競業禁止約款有效性後,法院開始採用五標準說、四標準說或三標準說之理論來處理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問題。2010年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99號判決採取四標準說來處理此類問題,2015年12月勞動基準法增訂第9條之1規範離職後競業禁止問題,也採用四標準說之立法。關於離職後競業禁止法理論之發展,終於開花結果。不過,這並不是法理論發展之終點,而是法理論的細緻化發展之契機。
隨著勞動基準法增訂第9條之1,勞動部也於2016年10月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增訂了第7條之1、第7條之2及第7條之3,分別針對書面約定及記載項目、母法第9條之1第1項第3款之合理範疇、母法第9條之1第1項第4款之合理補償,予以規範。不過,針對與營業秘密的關係,並未深入著墨。亦即,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以及第2款規定「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施行細則僅於第7條之2第1款規定「不得逾越雇主欲保護之營業秘密或技術資訊之生命週期」,針對營業秘密之種類與競業禁止期間之關係並未深入著墨,有待論者日後探討。
張志朋律師與林佳瑩律師在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求學期間,即已展現出積極認真的研究態度。本書之出版,恰巧補充了營業秘密與離職後競業禁止議題之研究空白。對於此一議題之理解、日後實際案件之處理,相信本書應該有所助益,藉此同時能讓離職後競業禁止相關法理論之研究能更加深入及細緻化。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王能君
推薦序
近年來台灣企業面臨同業竊取營業秘密之威脅層出不窮,而法律是否能給予足夠之保護則常受到質疑,此除了因營業秘密受侵害之舉證相對困難之外,司法實務上是否能正確理解營業秘密之定義以及對企業核心競爭力之重要,也是一大關鍵。畢竟像營業秘密這種高度涉及商業競爭意涵以及技術演進意涵的名詞,法律若要規定得周延,則用語不可能嚴謹明確,必定存在許多不確定法律概念,以利適用於各種情況樣態。若司法實務界因為缺乏業界實際經驗,而無法體認到「這也算是營業秘密」,「這也是竊取或不正當方法」,那麼實際上會產生很多由司法所創造的法律漏洞。換言之,營業秘密保護的關鍵因素就在司法實務的與時俱進。
無獨有偶地,美國聯邦國會也於2016年5月制訂了聯邦營業秘密保護法(Defend Trade Secret Act),同樣揭示了營業秘密對產業秩序乃至產業政策之重要性。美國向來營業秘密保護是以各州之法律保護,然而各州法院之運作效能及專業度無法有效保護營業秘密,向為企業所批評,此次聯邦國會制訂新法之意旨就是將營業秘密侵害事件列為聯邦法院可管轄之案件,有效提升保護強度,例如可進行扣押沒收、加重民事賠償責任等,最重要是可用單一訴訟獲得全國範圍之保護。從州法提升為聯邦法,實體保護內容無大差異,但管轄法院不同則實質影響極大。
以我個人熟悉的生醫產業領域為例,向來強調專利保護之重要,因為醫藥產品通常無法在銷售時保持其技術內容之秘密性。然而並非所有技術成果都可申請到專利權,再則生物製劑領域在內部製程方法上也有其秘密性,甚且未來運用大數據科技之基因分析等商業服務模式,其蒐集建置之龐大資料庫更是核心資產。簡言之,生醫產業已不能再忽視營業秘密保護之重要,更要努力讓司法實務者及制訂法律的政府單位瞭解此一環節對產業發展政策之意義。欣見優秀的張律師及林律師在業務繁忙之際還蒐集整理我國司法判決,加上其個人實戰經驗心得而出版本書,相信不僅對企業界是必讀寶書,對於促進我國司法實務之進步也是貢獻可期。
臺北醫學大學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研究所 所長
生技醫療產業研發博士學位學程 合聘副教授
李崇僖
推薦序
身為二十年的科技人,對於營業秘密法特別有深刻的感受,曾經台灣引已為傲的四大明星產業,DRAM,面板,太陽能,LED,曾幾何時變成了台灣慘業,因為長期政府政策搖擺,方向不確定,科技業員工分紅費用化,勞工薪資無成長,讓人員容易受到大陸企業的高薪利誘,將公司具有核心競爭力的商業秘密,帶去競爭對手公司,造成大陸企業不需投資研發資源,用惡性挖角的手法,快速複製相同性質的產品,就可以用較低廉的價格快速贏得市場的占有率,就這樣,台灣的科技產業就慢慢的走向慘業一路,科技新貴走向了科技新貧,電子業慢慢成為了毛利低廉的代工產業。
要維持一個企業的競爭力,分成三個層次:1.是產品面,QCDS(品質,成本,交貨,服務)四個面向的競爭力;2.是制度面,企業內外部環境、資源關係、企業規模、品牌經營;3.是核心面,包括以公司理念、價值觀,為核心的文化、表裡一致的企業形象、創新、差異化,企業特色、健全的財務、擁有遠見專業經理人和長遠的全球化公司發展目標。
現今的台灣科技產業,在世界上還有領先的晶圓代工,和IC設計,這三個層面都做的很好,另外在公司的營業秘密上,都有非常慎密的保護措施。我相信張志朋律師、林佳瑩律師撰寫此本介紹營業秘密法的書藉,對電子產業推動和教育,在未來,一定有更多的公司能夠受益,來繼續維持台灣科技島的美名。
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營業暨市場行銷中心 協理
蘇偉國
二版序
由於高科技業間竊取機密的事件頻傳,台灣企業對營業秘密的保護日趨重視。營業秘密涉及企業的核心技術或營運事項,其重要性有時超越專利。但營業秘密一旦洩漏即無法回復,想要追訴時又難以特定或說明範圍,甚至擔憂會因為訴訟而再次洩漏,因此,營業秘密的保護有其特殊性存在。
根據法務部的統計資料顯示,自從營業秘密法2013年1月增訂刑事責任以來,地檢署每年新收的偵查案件呈現逐年快速上升的趨勢,2014年為41人,2015年為162人,2016年為191人,2017年為269人,2018年為284人。行為人(自然人)當中有8成2為男性,年齡以30至39歲比例最高(占3成7),其次為40至49歲(占3成5)。地檢署偵查後起訴的比例為2成7,不起訴比例為6成3。所涉法條以違反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境外非法使用營業秘密行為之加重處罰)占3成6最多,其次為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而為重製、使用或洩漏者)占2成7,以及第1款(以竊取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營業秘密或使用、洩漏者)占2成。偵查所需日數為148日,是一般智慧財產案件65日的2倍。在違反營業秘密法裁判確定的人數當中,定罪率為5成4。
智慧財產法院在判決當中,也一再強調,保護營業秘密不只是保護營業秘密所有人的利益,同時也在保護「國家競爭力」。從法院的判決結果可以看得出來實務對於違反營業秘密者加重處罰的趨勢。例如:【大連化工 v. 陳○儀】一案,被告被處以有期徒刑7年6個月。在【聯發科 v. 魏○鍾】一案,二審將一審判決撤銷,改判以更重的刑責。
透過司法實踐可以知道,「合理保密措施」相較於「秘密性」與「經濟性」其他二個營業秘密要件,在訴訟的地位更顯重要。但「合理保密措施」的建置有賴於企業在平時就建構適當的保密措施及程序,否則後續的司法救濟程序也「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智慧財產局的「中小企業合理保密措施作業程序」、「檢察機關辦理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注意事項」及「釋明表」,都是企業者建置合理保密措施的重要參考指南,像是簽署保密合約書、資訊分級管理標示、設定存取權限密碼、定期教育訓練宣導、設定離職標準作業程序、電腦系統留存完整紀錄,都應該是企業不可或缺的基本配備。而且,企業建置了相關保密程序和措施後,也必須切實的遵守執行,否則「合理保密措施」將會成為訴訟上的地雷區,請參考【台灣中華化學 v. 張○亮、高鼎精密材料】一案。
關於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的效力,有智慧財產法院判決認為,在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修正之前存在的條款,即使沒有代償措施,仍是有效的約定,只是可以作為酌減違約金的考量因素,此可參考【佑順發機械 v. 離職總經理】及【康訊公司 v. 離職員工群】二個案件。
另外,我們也注意到智慧財產法院擴大使用「秘密保持命令」的趨勢。原告的營業秘密固然重要,但是被告在訴訟上的「防禦權」也必須保障,因此,比起禁止或限制被告閱覽原告營業秘密的作法,法院近來更傾向在訴訟上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以平衡雙方權益。
最後,我們要提醒企業主的是,除了要避免員工不當洩漏公司營業秘密外,在與其他公司洽談合作開發案時,別忘了簽署保密合約,並依據保密合約切實執行相關程序,才能有效保護公司的營業秘密,相關的案例可以參考【人體用氫氧機合作案:友荃公司 v. 潓美公司】。
本書的改版,有一部分是在台大醫院中完成,如有疏漏,再請讀者見諒。另外也感謝恒達法律事務所林姿妤律師協助改版的校正事宜。
林佳瑩律師
2019.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