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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達訊息

2021
04.23
林佳瑩律師於「娛樂產業與智慧財產(IP)研討會」主講「品牌形象與經營-娛樂產業的商標議題」,獲得熱烈迴響

 

林佳瑩律師於「娛樂產業與智慧財產(IP)研討會」主講「品牌形象與經營-娛樂產業的商標議題」。

由於娛樂產業的IP已經呈現跨界現象,小說動漫可能改編為電影遊戲,反之亦然。因此,以智慧財產局保護核心的IP才有可能繼續跨界的商業化利用。相較於其他智慧財產權,註冊商標是一個相對明確,而且效力較強的權利保護。林佳瑩律師建議娛樂產業應對「作品名稱」「角色名稱」「樂團名稱」「地理名稱」「活動展覽名稱」等娛樂商業元素,提早申請註冊商標。

林佳瑩律師以「我的少女時代續集」「灌籃高手二部」「看見台灣」「與神同行」「S.H.E」「五月天」「Gotham」「春浪」「大港開唱」「超犀利趴」「台灣成人博覽會」「全球城市小姐」「英雄聯盟」等生動活潑的案例,說明註冊商標的好處,以及不註冊商標的商業及法律風險。也藉由美國法上實際發生的有趣案例及法律理論(Rogers Test),如「LV v. Hyundai」「悍馬 v. 決勝時刻 」「NBA球星詹皇刺青」等,探討「作品當中使用到他人商標是否構成侵權」的問題。最後並舉「星宇航空」面臨遭他人搶註商標爭議後積極進行商標布局為例,再次強調娛樂產業超前部署註冊商標的重要性,獲得與會者熱烈迴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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